电动自行车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产品,她采用电力为辅助动力能源,在保留了自行车全部功能的基础上,可以使用洁净的电动能源,大大延长了“自行车”的交通距离,非常适合我国城市居民上下班的交通需要。但是,电动自行车的产生与 89 年制定的《道路交通条例》中有一条对自行车的描述不甚兼容,该条称“自行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因此,电动自行车在我国各地的发展就受到了不同的交通待遇,在上海、江苏、浙江、河北、山东等地,交通管理部门都出台了支持发展电动自行车的政策,将电动自行车视为应该发展的绿色交通工具,认为 89 年制定的这个条款时是指“不能擅自加装动力装置”,而不是针对目前这种已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生产企业已获得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自行车”。况且, 89 年通过《条例》时,尚未预见到电动技术的迅速发展,十几年过去了,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对这项条款的解释也应该有一定的前瞻性。但是,也仍然有许多地方的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持“否定”的态度。例如,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就出台了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规定,引起媒体巨大反响,福建省本地媒体纷纷责问这项政策的背景,更有许多消费者联名将福州市公安局告上法庭,出现全国首例为电动自行车引发的“民告官”诉讼,据悉,这项“诉讼”目前仍在进行中。
“电动自行车”到底能不能堂而皇之地在中国城市上获得“通行权”(上路权)?能否获得车辆管理部门的同意获得“落户权”(牌权)呢?从长远来看,电动自行车是一种具有健身功能的绿色交通工具,也符合中国国情,在我国获得最高交通管理部门的许可,获得通行权和落户权是必然的。据悉,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向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预计在2002 年 10 月 1 日实施,该法律将取代 89 年制定的《条例》,交通管理将上升为国家法律形式。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取消了“自行车不能加装动力装置”条款,并将电动自行车的一些技术属性纳入“非机动车”的界定,这项修改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体察民情,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需求考虑的立法精神,是“三个代表”执政思想的一种具体体现。
但是,我们也应该客观地看到,有些地方交管管理部门拒绝给予电动自行车以“路权”和“牌权”,也是有其一定的理由的,除了引用 89 年《条例》的陈旧解释以外,最常见的理由是以下两条:
理由之一:电动自行车使用铅酸电池为储能部件,废弃的铅酸电池属于“固体污染物”,会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因此,尽管电动自行车在使用过程中实现了“零排放”、“低噪音”,没有污染,但是,由于其废弃物有可能污染环境,因此,它仍不属于真正的“环保产品”,不应获得政策上的支持,即“二次污染”论。
理由之二、电动自行车由于具有“动力装置”,会导致非机动车道,或者混合交通道路的交通秩序失控,增加交通压力,存在交通隐患,即“交通安全”论。
情况果真是如此吗?这些理由能成立吗?回答是否定的!
一、电动自行车绝不会造成所谓的“二次污染” !
电动自行车的电池都是可充电电池,目前主要采用密封式阀控铅蓄电池,其主要原材料为: A )塑料壳体、 B )铅金属及铅的氧化物、 C )酸液。电动车电池失效后,各个电池厂都希望回收废旧电池,因为废旧电池中 A 、 B 两项仍有利用价值,塑料破碎后可用作回料;铅及铅的氧化物可以重新熔炼使用,酸液则经过“中和”处理达标排放。蓄电池厂回收处理一节电池( 12AH ),可以获得 6.8 元的收益,考虑到运输成本和其它各项成本,蓄电池厂在使用地回收电池的价格大约为每节 5 元,电动自行车一般使用三节电池,总共 15 元,也就是说,消费者如果随意丢弃废旧电池就意味着损失了 15 元的经济效益,相当于他(她)使用电动自行车所承担的 3-4 个月的电费,如果废旧回收者捡到这个消费者丢弃的电池则意味着增加了 15 元的“收益”。他只要每天捡 3-4 组废弃电池就可以优雅生活,每天捡 10 组电池就可以成为富翁。有了这一只“看不见的手”,电动车蓄电池难道还会象那些担心“二次污染”的人在想象中的成为污染环境的“怪物”吗?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所谓“电动车废旧电池”可能会导致“二次污染”的观点完全是一些对电动自行车技术特征不了解的所谓“专家”想象出来的可怕情景,他们的推论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那就是电动车废旧电池的“可利用价值”属性。他们将电动车电池想象成一种“没有回收价值而有高额处理成本”的一次性电池,如“干电池”,以“干电池”处理的经验来谈论“铅蓄电池”,得出危言耸听的结论。以当今实际的利用价值而论,每节电池在使用地的回收价值为 5 元,随着回收技术的提高,随着铅资源的日益稀缺,这项价值可能会上升,我们完全可以大胆预计,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率至少可以达到一个非常高的水平,甚至达到 100% 也不是没有可能的!设想一下,在当今各种商品序列中可以达到 100% 的再生利用的商品还有哪些呢?旧洗衣机,电视机因为有回收价值,所以我们没有见到垃圾箱里有大量的旧洗衣机和电视机;旧的自行车,由于钢材可以回炉熔炼,所以我们也没有见到“满地旧车”;电动自行车用的蓄电池也是如此,我们可以永远无法见到有些专家想象中的“二次污染”的可怕情景。事实上,汽车中的起动电池也是使用“铅蓄电池”的,每年大约也会报废一只,当前我国汽车拥有量数以千万计,那么我们有没有感觉汽车旧电池对环境的污染呢?没有!原因何在?就是因为“回收价值”!那么,千万辆的汽车没有这个问题,为什么刚刚起步的电动车就会有呢?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谬论!
二、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地位”应与自行车相同
讨论电动自行车可能给城市交通状态带来那些影响,电动自行车的大量使用会不会给城市交通带来通行压力,电动自行车能否获得通行权!这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评估:
1 、总量及占道空间分析:
电动自行车的发展背景主要有两条,一是环保因素,社会对于机动车尾气的厌恶心态,使很多人自觉地抵制使用具有大量有害尾气排放的机动车(摩托车和燃油助动车);二是城市扩大因素,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规模越来越大,交通距离越来越长,骑自行车上下班所消耗的时间和体能都很大,人民群众有一种“力不从心”的感觉,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因此,他们迫切需要改进自身的交通状况,电动自行车“省力、省时、低费用”的特点顺应了这种需要。因此,从总体来看,电动自行车的用户大多数是过去使用自行车的用户,也就是说,道路上多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就会减少一辆自行车或者燃油助动车,参与非机动车交通的群体总量并不会有很大的增加,此为“总量不变”因素。
另外,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的外型尺寸基本相同,轮距和横向空间都保持不变,单辆电动自行车的占道空间没有上升。因此,在“总量不变”和“单辆占道不变”的两个前提下可以推断,电动自行车参与通行不会增加城市交通中的非机动车道的交通压力。相反的,由于电动自行车的平均速度大于普通自行车,在交通距离相同的情况下,用电动自行车代替自行车,会大大减少交通者在路面上的交通时间,交通时间减少则有利于缓解交通拥挤程度,另外,由于电动自行车启动速度较快,也有利于减少“红绿灯”时交叉路口的通行时间,改善交通状态!
2 、速度控制和交通安全: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GB17761-1999 《电动自行车通用安全技术条件》,该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为 20 公里 / 小时,电动自行车采用无级调速,其电动调速范围一般为每小时 10-20 公里,可以做到与自行车同速行驶,在交通拥挤的路面,不会由于车速差异过大而构成安全“隐患”。另外,值得说明的是,电动车“车速”形成的技术特征与燃油车辆有很大的区别,燃油车加大油门可以提速,但电动车的车速主要取决于工作电压,当最高车速确定以后,电动车就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来提高时速,因此,可以认为电动自行车是一种有条件进行严格时速限制的车辆,安全有保障。
电动自行车最大车速控制在每小时 20 公里,是否会动摇她作为一种“非机动车”的车辆定位呢?这一点可以用“反证法”来说明:普通自行车的速度取决于人力脚踏的频率,加快脚踏时速会超过 20 公里 / 小时;另外,当一辆自行车下坡滑行时,在重力的牵引下,时速一般也一定会超过 20 公里;既然时速能够超过 20 公里的普通自行车已被允许通行,那么,电动时速被限制在 20 公里以内的电动自行车,为什么不能享受“非机动车”的待遇呢?为什么她不能获得非机动车道的“通行权”呢?另外,国标 GB17761-1999 也对电动自行车的质量进行了限制,自重不超过 40 公斤,比普通自行车增重大约 15 公斤,尚在人体体重的增重范围之内,一旦发生碰撞事故,冲击能量不会有很大提高,不致于增加交通事故的恶性程度,交通安全是有保障的。同时,国家标准也规定了电动自行车一定需要具备“刹车自动断电”功能,电力能量在刹车时自动消失,一方面提高了制动性能,另一方面也排除了电动能量在“撞车”发生作用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由于电动自行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 GB17761-1999 生产的,已经充分考虑到了这种产品在道路通行中的安全性,所以,允许他获得“路权”和“牌权”是有理由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条款也佐证了这种看法。
3 、电动自行车自身的整体安全性优于普通自行车!
近年来,由于偷盗自行车之风愈演愈烈,造成了一个“超低价格”的自行车市场,价低质次的自行车大量出现,有一些安全隐患。而电动自行车则不然,主要品牌企业都在产品质量上狠下功夫,产品配置优良,价格也比较高,无论是车架刚性,还是刹车性能,电动自行车都优于普通自行车,安全性有保障,另外,豪华款的电动自行车都附加了一些有利于通行安全的装置,例如前照明灯,尾部警示灯,后视镜,前后都设置左右转向指示灯及蜂鸣器,免去了转弯时伸手示意而单手骑车的危险。大多数电动自行车都装有前叉避震器,吸收冲击能量,有些高档车还有后悬挂避震,能量吸收更趋完美,大大降低了安全隐患。因此,总体来看。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安全性是比较好的,已经优于普通低档自行车,有利于交通安全。
结束语:电动自行车在我国城市交通中获得与自行车相同的交通地位,合情、合理、合法,交通管理部门认真研究人民群众强烈的消费需求,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可以体现“三个代表”的执政主张,一味地寻找“理由”,扼制电动自行车消费,拒绝给予“通行权”和“上牌权”,必然会引来群众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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