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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方面 1、工商登记机关有没有权力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盖“注册专用章”并手写“禁售电动自行车”字样? 2、工商执法人员有没有权力禁止经营者在自己的店堂里陈列合法产品? 3、工商执法人员有没有权力日夜派人叮守商店,不准开门营业? 4、工商执法人员有没有权力,依据没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通告》实施行政强制和处罚?(扣留财物) 5、福州市政府为什么要采取“联合执法”行动,甚至动用治安警察和110,对159家电动自行车商店进行清理检查?电动自行车是否已成为“黄毒伪劣”? 6、福州市指令国税局6月1日出动284人,清理检查市区电动自行车商店106家,当场剪角作废发票127份,封存或登记发票104本,到6月3日止,则检查159家,当场剪角作废发票604份,封存或登记发票142,这种行为是否已违反《税收征收登记管理法》?《通告》是否已成为国家税务的行为依据? 7、全面强行拆砸招牌,用污漆涂抹电动车或电动自行车,是什么行事风 格?是否对市容有利?有没有违反市容管理的原则? 8、《通告》未经《立法法》程序,属“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然而却被普遍用于联合执法的依据,对此福州市有关部门如何解释? 二、市民权益方面 9、《通告》禁销并强行关闭了全部电动自行车商店,已购车用户的售后服务及维修怎么办?据官方媒体报道,福州市已有逾10万辆电动车,那么这些人的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 10、福州市民千人中有自行车960辆,按福州市的意见是禁止电动车,限制自行车,让市民去乘地面公共汽车,地面公交热季票价为每次2元,一般市民每天至少4元,转车一次需要8元,两次则需要12元,一年下来增加交通支出逾千元,费用远高于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那么,禁售电动自行车是“为了多数人”,有什么依据? 11、福州市只允许已购电动自行车的用户使用四年,违者禁行收缴,是否已经直接构成侵害消费者的消费权利? 12、福州市称非机动车交通形势严峻,而公布的2001年数据,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的事故占91.8%,非机动车内部事故全年只有15起,受伤16人,与120万非机动车相除,事故率仅为八万分之一,非机动车的主要威胁来自机动车和各种违章行为,而不是车辆本身,市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加强道路管理和划线分道来解决市民交通安全问题,为什么要通过禁售电动自行车来保障市民安全? 三、决策程序和WTO承诺方面: 13、对市民出行方式的限制和引导,关系面广,出台《通告》为什么不召开听证会? 14、市政府大力发展地面汽车公共交通的方式是否合适?是否也应该举行听证会? 15、市政府决策人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回收处理是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以废弃蓄电池的二次污染作为否定电动自行车的理由是否充足? (说明据了解,上海建立了一家专业处理工厂,目前由于废旧蓄电池数量不足而开工不足,各有规模的蓄电池厂都建有回收处理系统,大量收购废旧电池,蓄电池废弃而污染环境的概率较小。) 16、如果福州市已经意识到《通告》有欠缺,是否愿意予以纠正,做到“知错就改”? 17、福州市对电动自行车企业对《通告》提出的尖锐批评,是否理解?有没有可能与他们沟通,妥善解决争议? 18、福州市属“派菲特”电动车公司5月21日投产,副市长、组织部长亲临剪彩,6月1日遭禁售,此事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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