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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14日上午九时,上海浦东新国际博览中心。第十三届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隆重开幕。浦东新区与组委会共同组织的“千家展商、千人骑游”活动,由警车开道,在一路彩旗和人头攒动中奏响会展序曲。
2003年8月18日上午八时半,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福州海利达贸易有限公司、金华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诉福州市工商局违法行政系列案,在数十家媒体记者的关注下,开庭公开审理。
作为电动自行车行业的从业人员,五天、一千公里的时空范围,从亲历繁荣场景的欣喜,到踏上鸣冤叫屈长路的悲凄,冰火二重天,不禁感触万千。
八月十八日 上午
2003年6月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全面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在执法过程中,福州市工商局涉嫌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强制变更经营范围、违法扣押财物、强制拆除灯箱。鼓楼区法院受理上述四案,从今天起分四次分别开庭审理。
新华社、香港大公报、中国青年报和多家当地媒体记者以及电动车经销商、市民,旁听了庭审过程。
就责令整改一案,被告福州市工商局答辩:
1、原告福州海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责令改正通知书》是下达给福州海利达贸易有限公司第二经营部的,而非本案原告。
2、《责令改正通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海利达公司及其第二经营部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均只有“五金、交电、办公设备等的批发、零售等”,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1989试行稿),电动自行车未划入交电商业的经营范围,不能经销,因此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不违法。
3、福州市府有权发布《通告》,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前都是合法有效的。
4、原告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未对原告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原告未受到损害。请求驳回起诉。
原告律师指出:
1、被告责令禁销电动自行车并限期变更工商登记的行为违法:
a、原告早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范围内合法经营,既没有超范围经营,更不是无证经营;
b、被告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中认定原告违反《通告》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即认为原告经营范围中包含电动自行车,6月1日后按《通告》规定应禁止销售,但原告仍然销售,所以责令改正;那么,被告庭审中的观点如能成立,证明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认定事实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同样应予撤消;
c、《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是一个试行稿,于1989年制定,当时还没有电动自行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特种自行车当然属于自行车范畴,符合交电商业的经营范围;
d、假如原告经营范围中本不含电动自行车,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中为何又要求原告在6月30日前办理变更登记呢?
2、由于被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连续执法,原告被迫关门停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原告当然有权要求原告赔偿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开支。
3、被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时的唯一依据是福州市政府发布的《通告》,而这一《通告》本身明显不合法:a、《通告》这一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对销售电动车的行为可以进行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b、福州市政府责令与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工商部门执行《通告》,超越其职权范围;c、电动自行车作为合法产品,按国家标准生产,《通告》禁止其合法销售,没有法律依据,因而也是违法的。
4、被告《责令改正通知书》虽然是向海利达公司第二经营部发出的,但第二经营部是海利达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财产,也没有独立的责任承担能力,其权利义务和行为后果均归属于海利达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福州海利达公司有权作为原告起诉。
庭审开始后,经过15分钟的休庭合议,法庭裁定原告福州海利达贸易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原告起诉。
经过近三个小时的激烈辩论,法庭宣布休庭,庭审结果择日宣判。
诉《责令改正通知书》违法一案的庭审结束了,我们的律师、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副所长金伟峰博士也当庭作了详细陈述。作为普通公民,我的心绪如同福州多变的天气,仍然绵绵起伏、喜忧交织。
1. 市政府《通告》的合法性到底如何?听了被告的当庭陈述,到现在我的脑袋还在晕。各级政府有权发布《通告》没错,难道《通告》明显违法你也要坚决共同违法?!如果市政府发一个通告禁止一切商品流通,你也要关闭所有商店,饿死所有市民?!如果饿孚遍野,让谁通过法定程序再去撤销《通告》本身?!政府通过发通告,禁止一种合法商品的销售,好象在全国范围内都闻所未闻。香烟好不好?全中国、全世界人民都知道,是有害食品,但它还是合法食品,你只能限制某些人(如未成年人)在某些场所禁吸(如公共场所),但谁也无权禁售。有些浅显的道理,工商局人士可能也懂;只是遇到市长大人变脸,懂也变成不懂了。
2. 再者,福州市工商局既然把市政府《通告》奉若神明,白纸黑字地写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上,作为唯一的处罚依据,庭审中为何又要搬出《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而且还是一个89年的试行稿,以此证明电动车天生是个黑户口呢?要将福州电动自行车赶尽杀绝,凭一纸“合法”《通告》足矣,一如人的私处,根本不需二片布来遮羞一样。道理很简单,《通告》法律依据充分,据此进行的责令改正即为正确;《通告》法律依据不充分,哪怕事后找出一千个不相干的理由,依据《通告》进行的执法即为错误。已经枪毙了一个人,你政府事后再去补证据,怎么可以呢?
3. 即便你事后拿出《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以此证明在89年的“自行车”一栏中未注明95年后出生的“电动自行车”,我还是不明白:工商局长大人家里用的背投彩电、摄像机、VCD,89年出台的《用语规范》“家用电器”一栏中有吗?还不都是交电商场卖的!不怕大家笑话,看了《用语规范》(89年试行)一眼,我就差当庭晕倒:普通“自行车”仅指26’和24’两种――那还是自行车作为紧俏商品的年代呢!先有产品,才会有行业,进而才会有你出的《用语规范》,这是常识,如同生了孩子,户口本才会增加一页。如果用一本发黄的《用语规范》框定天下商品,工商局长看到的新东西一定都是怪胎。由此也能看出,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与时俱进”多么重要。
4. 被告最后一条陈述告诉我们,《责令改正通知书》即便错了,那也仅仅是一张纸头而已,你的财产并未受损,赔你什么?开庭一天,我也累了,不想再予理论。好在扣留财物、强行拆除二案后几天开庭,工商局或许真能证明没有损害我们的利益。
被告今天出庭的一为工商局干部,一为代理律师(下海前为福州中院行政庭法官)。庭审气氛正常,是非亦已辩明,但在福州这片土地上,我对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难有预期。
先等着看明天的媒体报道吧!
八月十九日 上午
同样的地点,同样的法官,今天开庭的是福州海利达贸易有限公司诉福州市工商局违法变更经营范围一案。
被告福州市工商局认为:
1、原先海利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本不包括电动自行车,根据是国家工商总局89年颁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中“交电商业类”仅列明自行车分为普通自行车、载重自行车、轻便自行车、运动车、特殊用途自行车等,而未将电动自行车划入交电商业的范围;
2、被告单方面变更营业范围未给原告带来实质性损害,仅仅是再次明确其经营范围不含“电动自行车”项目;
3、市政府《通告》是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对此,原告福州海利达公司指出:
1、被告于6月3日派出工作人员,命令原告工作人员取出营业执照,强行写上“禁售电动车”并加盖注册登记专用章,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2、按工商法规,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以核准登记为准,办理变更登记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企业先申请,工商部门后核准),即便按福州市政府《通告》,也没有规定被告可以主动变更经营范围;
3、被告依据的市政府《通告》本身明显不合法(理由同前)。
与昨天不同,今天庭审中的一幕场景颇富戏剧性。
作为法律依据,被告搬出一本国家统计局于94年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其中没有“电动自行车”一项佐证原告“超范围经营”。没想到的是,海利达公司代理律师手中恰好也有一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不过却是2002年颁布的最新版本,其中“374自行车制造”项下,明明白白分为“3741脚踏自行车及残疾人座车制造”和“3742助动自行车制造”二项;“637 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批发”项下亦明确无误地包括“交通工具”。千辛万苦找来一份作废的依据,被告代理人庭上的恼羞成怒可以想见。
商品经济社会里,营业执照已经不再是神秘莫测的东西,成千上万的公民都有办上一回的经历。其它手续齐全,你自己拟一个经营范围,工商局要么批准,要么不批准;如果不批准,你就重拟一份,就这么简单。怪就怪在,福州市工商局对已核准、已打印、使用已几年的营业执照不但生了悔意,而且剥夺了自己让人重拟、自己再批的权利,迫不及待地用钢笔写上“禁售电动车”几个大字。白纸上写下黑字,没曾想再生悔意,又要否认做过。既然强制变更了,如同阿Q摸了尼姑,摸就摸了,何苦又不愿承认呢?既然工商局一直认为《通告》合法并据此执法,那就理直气壮地说出“《通告》让我摸的”,不就结了。
这样的政府,告起来好象有点难了。
太阳雨的少见天气里,我自报亭购回一摞报纸。《东南快报》(榕"电动车案"第二案仍未当庭宣判)、《海峡都市报》(福州电动车系列案昨开庭
庭审当日无结果)、《中国青年报》(福州电动车官司开庭 政府禁售令是否合法成焦点)、新华社(电动车商诉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开审)、《厦门日报》(福州工商局坐上被告席)等媒体对昨日庭审均作了大幅报道。为福州十数万电动车用户、百余家经销企业要个说法,为电动车产业讨个公道,是我们想尽的一点责任;如果籍此能够推动法制建设进程,抛开诉讼结果不论,我们的一点理想也就实现了。
八月二十日 上午
6月1日起,福州市工商局依照市政府《通告》,连续执法。继“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强制变更经营范围”后,又以涉嫌“超范围经营”为由,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原告陈放于店堂中的39辆电动自行车进行扣押;得知原告提请行政诉讼后,又以“发现有营业执照”为名解除扣押。这样的行为违不违法?
被告庭审中辩称:
1、被告所扣押财物应为福州海利达公司所有,二原告之间签署的《专卖店展示用车协议》(海利达公司被扣39辆电动车中,33辆为“绿源牌”展示用车,所有权归金华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所有)疑为事后伪照,金华市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立案前,被告市工商局已对扣押行为进行撤消和自行改正;
3、原告销售电动车适用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市政府《通告》进行查处;
4、实施扣押的程序合适。要求驳回此案。
原告代理人认为:
1、被扣车辆39辆,其中33辆为“绿源牌”,按两原告之间协议,所有权归绿源公司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只要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有原告资格,凭空怀疑《专卖店展示用车协议》的真实性,不足为据;
2、原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既没有“超范围经营”,更不是“无证经营”,被告扣押财物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3、扣押财物的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a、即使原告超范围经营,也不属于无证经营;
b、市政府《通告》本身违法;
4、被告分三次扣押财物后,至今未按《行政处罚法》规定正式出具处理决定(处罚或不予处罚),显属程序违法。
庭审中,法庭经过书面合议,认为庭审有助于确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宣布继续开庭。
此案本无多少是非曲直,比“小葱拌豆腐”复杂得有限:“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福州市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因为原告“超范围经营”,所以数次扣留财物;原告如果诉诸法律,那就以“发现有营业执照”为由,再将财物如数返还。如此一来,自相矛盾的扣留和返还似乎都有了道理。只是,这一切真的合法吗?
6月1日以后,市工商局会同城管、税务、公安不间断连续执法,改了执照、毁了店招,大门一开即鱼贯冲进。福州电动车商户,无论有无营业执照,均已不能正常经营,只有暗自垂泣的份了。既已“不能经营”,何来“超范围经营”?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等普通公民实际上还是欢迎你工商局解除扣押、知错就改,但是我不能接受你“恍然大悟”的理由:发现有“营业执照”!前天你才在我的执照上写过字(“禁售电动车”并盖章),昨天你就以“无照”为由扣车,今天你却又发现原来是“有照”。我不敢断言你先天IQ有问题,只能认为这一切都是你故意而为。
既然你是故意所为,即便你自行撤消并自我纠正,我也不敢取回被扣的电动车,因为你还可以重复“扣押――撤消”的过程。所以,我只能要求法院确认你的行为违法,让你不敢去故意重复。为了讨个说法,我等只能当一回“秋菊”。
尤其可笑的是,被告无端怀疑《专卖店展示用车协议》,断言金华市绿源车有限公司据此骗取原告资格。你以为上告和你执法一样风光吗?你以为我愿意当一把“秋菊”?如果不是为电动车讨个公道,如果我们不是对福州广大消费者负责,我何苦费时、费工、费心,有空准备一下,报考个公务员不是更好!
系列案的背后,还都是福州市政府的《通告》惹的祸。
令人诧异的是,福建当地媒体今天全部沉默,包括一部分媒体的系列追踪报道。据不愿透露姓名的媒体记者通报,有行政部门向报社打招呼,毕竟你报纸广告需要主管部门支持工作。
考验司法公正的时刻到了。
八月二十一日 上午
上庭之前,本以为“强制拆除灯箱并要求赔偿”一案最为简单明了,没想到意外再一次出现了。
被告:市工商局没有强制拆除原告灯箱,也无法证明不曾做过;原告灯箱被拆,可能是鼓楼区工商局或原告自己所为。要求驳回。
原告:被告用油漆涂污“电动车”字样并强制拆除灯箱,现场有经营商户和无数市民围观目睹,媒体亦有大量报道,属于人所共知的事实,法院据此可以直接认定。
冤啦,真的是比窦娥还冤,难道政府就可以不讲诚信吗?!
福州市政府的《通告》发布后,工商执法人员挨家挨户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强制变更营业执照、扣押车辆、油漆涂污店招、强行拆毁灯箱。如同一出电视连续剧,大庭广众之下每天放映。现在诉讼了,开庭了,制片人突然宣布其中某一集不是自己拍的。光天化日之下,福州大街上能闹鬼不成?
原告代理当庭呈上一张照片,照片中,着工商制服的人员正登梯拆除灯箱,画面栩栩如生。被告代理则拿出两份书证进行否认:一份为下属的灵响工商分局出具,证明自己未强制拆过灯箱,照片中所为系受**商户委托而进行;另一份为**商户出具,证明自己确曾委托过。应该承认,被告答辩看起来也算天衣无缝。那么,拆除灯箱的真正之凶到底又是谁呢?
几乎是一夜之间,福州电动车经营商家的店招中“电动车”字样均遭油漆涂污,时至今日,未曾听闻经营商家曾经共同委托过。既然工商局否认拆过,那定是扰乱治安的违法犯罪分子无疑。问题是,犯罪分子一不谋财,二不图利,为何要坚决维护《通告》、誓死与电动自行车为敌呢?
当几十号执法人员冲进店堂“执法”时,惶惶之下,店家已难得气定神闲去录音、录相;不但是店家,连京城来的记者也早被推搡出门;好容易移到别家执法,拍的照片又不能证明自己受害。好比警察殴人致死,死人又不能死而复生去指证,活人就要白白死一回吗?
实际上,证据是有的,那就是百姓的眼睛,新闻的良心。如果还不够,那缺的就是政府的诚信。
中央政府一直在倡导建立诚信社会。要打造一个诚信福州,你政府有没有诚信最重要。行政诉讼的目的,无非老百姓要讨个说法,让你政府的行为受法律约束,让你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如果耍起无赖,胡作非为后再矢口否认,即便能赢官司,你也输了公信,没了脸皮,诉讼本身就变得不再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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